中宁县天利和商贸有限公司徐套加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中宁县)
2025年7月9日16:15,中宁县天利和商贸有限公司徐套加气站的操作人员马某为车牌号宁A·N7853的挂车的车载气瓶进行充装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气瓶充装视频记录,抽查2025年6月1日11时20分和2025年6月28日23时00分的视频,发现充装人员在进行气瓶充装时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当事人2025年6月份“每日气瓶充装安全检查记录”“每周气瓶充装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气瓶充装安全调度会议记录”,气瓶安全员签字均为张*全。当事人于2024年6月14日任命*全为该公司的燃气安全员,但其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A证而履行特种设施安全员职责。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A证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未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5年9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特种设施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人员资格证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2025年7月12日上午10时38分至10时43分、2025年7月12日下午16时46分至16时52分、2025年7月13日上午9时42分至9时46分、2025年7月14日上午9时48分至9时54分,上述四个时间段内,当事人在对车用气瓶进行充装时,充装作业全程由一名工作人员实施完成,且未按规定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人员田某某、李某未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该站2025年7月10日至7月14日电子充装记录显示充装人员和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均为海占虎。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气瓶充装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且充装作业人员兼任检查人员,未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3)(6)、8.6.3.1、《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C3.2.7、D2.2.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5年8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使用未取得气瓶充装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中宁县徐珑厨具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商用平头炉案(中宁县)
2025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宁县徐珑厨具销售店销售的由西因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SPTY8.5/17-S09的商用平头炉1台,执行标准为 GB 35848-2018,不符合现行标准GB35848-202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2024年8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的由慈溪市附海镇斌乐电器厂生产的型号为 BL-221 的对流式取暖器1台,CCC证书编号为3,证书已撤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查,涉案的1台商用平头炉货值金额为110元、1台对流式取暖器货值金额为130元。本案中,当事人购进的1台商用平头炉、1台对流式取暖器均未售出即被执法人员查获,故本案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为24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商用平头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CCC证书已撤销的取暖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涉案的1台商用平头炉,罚款384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场内在用的1台10t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铭牌模糊不清,场内还停放1辆3.0t叉车,当事人无法提上述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书等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海市监特令〔2025〕第5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7月9日前提供上述特定种类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等安全技术档案。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在用的1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及1辆因故障已停用的叉车仍然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等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现场查询特种设备监察系统,亦未能查询到上述设备的使用登记和检验信息。案发后,当事人主动联系生产商,并于2025年8月8日取得上述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生产商资质等相关技术资料及该起重机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10月27日。
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不能提供所用特种设备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起重机及叉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二项,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2025年3月17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中卫市德瑞通车行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销售的型号为TDT1486Z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使用的电池槽存在2种尺寸大小,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现场检测,电池槽尺寸为长37cm,宽为20cm的电动自行车有2辆,电池槽尺寸为长30cm,宽为20cm的电动自行车有3辆。经对整车编码分别为、的电动自行车进一步检验,检验报告结论显示编号为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标准要求。
当事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罚款。
1.不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就不能及时发现气瓶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充装过期、报废或存在缺陷的气瓶,或出现过量充装等情况。这些气瓶在使用过程或这能改极有可能发生泄露、爆炸等危险。不按照规定记录充装前后的检查情况,就无法对充装过程进行有效追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难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不利于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和预防。因此,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的查处,有力警示了充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充装行为。
2.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如果不经过检验机构检验,就无法及时发现金属结构裂纹、安全装置失效等设备缺陷和隐藏问题,设备可能在运行中突然断裂或失控,对企业及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的查处,警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使用单位特种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对在用的特定种类设备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建立健全特种设施安全技术档案。
3.非法改装电池组虽然能增加电动自行车的续航里程,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为了追求销量而忽视安全,最终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了巨大的灾难。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的查处,有力警示了经营者必须尊法守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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